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

第十週 文化遺產的鑑定、保存與管理;世界遺產名錄及簡介

2013.11.11上課內容與心得


LOGO 由來(新聞:http://www.nownews.com/n/2012/05/16/69933

「牽牛花」象徵文化的草根性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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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(網址:http://www.moc.gov.tw/

【成立宗旨】

  文化部目標在於突破以往偏狹的文化建設施政概念,打破傳統以個別業務或載體設置司處的作法,以彈性、跨界、資源整合及合作之角度進行規劃。從生 活美學、在地文化形塑、文化傳播、文化產業加值等面向,厚植文化創意活力,協助民間社會與產業邁向更多元且具深度的文化發展與成效。(文字來源:http://www.moc.gov.tw/about.do?method=list&id=2

【施政理念】

  文化部首要職責在於文化國力的培養與提升。將文化視為國力,在政策上有四個主要基本目標:

一、公民文化權的全面落實:

公民文化權和政治權、經濟權、社會權一樣,是公民的基本人權,因此在文化資源的分配上,對草根階層的責任、對各類弱勢群體的照顧、對城鄉差距的平衡,是 文化行政的核心基礎。公民在文化上有「滿地開花」式的普遍而實質的參與,才會有對社區、對社會、對國家的認同。因此文化權雖然是公民的權利,若得落實,獲 益者其實是社會與國家。公民的文化參與是形塑社會凝聚力的根本。

二、美學環境的創造:

透過何種政策可以發展出一個創意指數最高的社會,對藝術創作者要提供怎樣的機制和環境配套,才能使之達到卓越顛峰,是文化政策極為首要的策略。

三、文化價值的維護與建立:

文化遺產需要保存,歷史記憶需要活化,民主的價值需要維護,開放的態度、自由的精神、多元的風氣,需要開發與堅守。文化政策中的種種環節─出版談判、國際交流、兩岸協商、社區營造、藝術教育等等,都匯向 臺灣價值的確立。

四、創意產業競爭力的提升:

文化創意產業必須將文化思維注入產業操作,同時普及文化工作者對產業操作及經營的認識。如何媒合文化創意及經濟產業平台,如何開拓文化市場、培育人才、建立機制,如何以文化產業進行全球佈局,是以文化的 經濟力厚植國力的一個重要環節。


  基於這樣的文化目標,文化部的努力將有四個驅動方向,那就是所有施政都要深刻思考「泥土化」、「國際化」、「產值化」、「雲端化」的作法,亦即,向泥土紮根,服務於庶民;向國際拓展,以「軟實力」領航;向雲端發展,讓文化與先鋒科技結合。(文字來源:http://www.moc.gov.tw/about.do?method=list&id=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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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文化資產局(網址:http://www.boch.gov.tw/boch/

【組織沿革】

  2012年5月20日,「文化部」正式掛牌,原文建會「文化資產 總管理處籌備處」同時改制為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」,下設「綜合規劃組」、「古蹟聚落組」、「古物遺址組」、「傳藝民俗組」四個業務組;「主計室」、「秘書 室」、「人事室」、「政風室」四個幕僚單位;以及位於臺南的派出單位「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」。


  文化資產局係文化部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1條之規定而成立的專責機構,負責 全國文化資產的保存、教育、推廣及研究工作。 文資局在首任局長王壽來的帶領下,「從大處著眼,在小處著手」,積極引導地方成立文資專責機構、因時制宜推動相關的修法工作、設置「國家文化資產保存 獎」、輔導成立傳統匠師協會、推動原住民文化資產之普查、實施國定古蹟總體檢,其目的皆在落實《文資法》所楬櫫的各項文化資產保存目標。

(文字來源:http://www.boch.gov.tw/boch/frontsite/cms/newsDetailViewAction.do?method=doViewAboutSelfDetail&contentId=2957&isAddHitRate=true&relationPk=2957&tableName=content&iscancel=true&menuId=33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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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資產保存法:

文化資產保存法〉是中華民國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,充實國民精神生活,發揚多元文化而立之法,文化資產之保存、維護、宣揚及權利之轉移均依此法規定,該法未規定者,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。該法最早於1982年制定,於2005年進行整體性與結構性的修法,現時共有11章、104條。根據該法,文化資產為具有各種價值經指定或登錄而成的事物,包括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」、「遺址」、「文化景觀」、「傳統藝術」、「民俗及有關文物」、「國寶、重要古物、一般古物」及「自然地景」等七大類,除自然地景由農委會主管外,其餘各類均由文化部[註 1]為主管機關。 (文字來源

其中的第三條,所稱文化資產,是指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、科學等價值,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:

一、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: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、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。

二、遺址: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、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。

三、文化景觀:指神話、傳說、事蹟、歷史事件、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。

四、傳統藝術: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,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。

五、民俗及有關文物: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、信仰、節慶及相關文物。

六、古物:指各時代、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。

七、自然地景: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、地形、植物及礦物。

(文化部:http://www.moc.gov.tw/law.do?method=find&id=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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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文化部組織系統】
(圖片來源:http://www.moc.gov.tw/about.do?method=list&id=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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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加分作業】

台灣十八大世界遺產潛力點 




(圖片來源:http://tw18.boch.gov.tw/index15.htm

  我選擇「樂生療養院」作介紹,因為以前上過的通識課也有介紹到樂生療養院相關的資料,這個是以前日治時期專門收容痲瘋病患者的地方,因為病患需要通風和陽光充足的場所來治病,然而幾十年過去,由於捷運工程會經過此地,所以要把這個地方拆除,經過多次患者與地方人士的抗議,行政院作成保存41.6%園區的決議,2009年台北市政府將部份登錄為歷史建築與文化保存。

  我記得以前那堂課的學習單上面有一題,要我們回答支持拆建或選擇保存,我回答後者,因為我認為為了交通和大眾利益,短視近利,是很不明智的選擇,我們必須考慮的不是現在而是未來,因為我們現在所作的任何決定和建設等等,都會影響到未來的發展。

  選擇保存,除了要留下痲瘋病患者對抗病魔的歷史和日治時期的建築之外,以長遠的角度來看,發展觀光所帶來的利益會比建設交通帶來的經濟效益更大,而且他們在那邊生活過的故事與痕跡更是我們應該去保護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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